旅客入出境泰國之煙、酒、錢幣規定如下
酒類:不可超過一公升,任何含有酒精成分,不管固體或液體,或調和後會變成含酒精成份的物質。
煙類:
一般香煙不能攜帶超過200根,雪茄、煙草,不管是抽的、嚼的,則不得超過500公克。
如是混合攜帶,例如一般香煙 + 雪茄 + 煙草…等,則以公克計算,總重量不得超過500公克。
沒有抽完的煙,如果要攜帶出境,煙盒上面的稅條要原封不動,沒有撕毀。
錢幣:
攜帶泰銖入境泰國沒有金額限制,出境則不得超過5萬泰銖。攜往緬甸、寮國、柬埔寨、馬來西亞、越南,不得超過50萬泰銖。
攜帶任何外幣入出境泰國,加總超過兩萬美元則必需申報。
請注意
酒類及香煙都是控管物品,旅客如果攜帶超過以上規定數量又無法出示合法許可證明,所攜帶物品將遭舉報並全數沒收,並處以罰鍰。
煙類物品超過500公克且沒有稅條者,每條罰款4,675泰銖。
同一團體如有購買香煙或酒,請各自購買取得收據,請勿交給同一個人攜帶,應在規定的數量內,分別各自攜帶入出航廈。為了避免造成海關與航廈巡視人員的誤解及避免遊客困擾,如果一定要交由同一個人提取,請在規定的數量內分別攜帶直至離開航廈搭上團體接駁車輛後,再行交由他人提取保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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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5月12日 星期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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